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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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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不符合前款规定、违法手段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海关工作的,不适用本清单。

二、当事人因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被海关纠正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检验检疫规定行为的,可以不适用本清单。

序号

违法情形

适用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入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疫情。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健康申明卡填写错误,但未涉及健康状况、旅居史、流行病学史等项目;

2.没有主观故意;

3.未造成传染病疫情传播。

2

拒绝海关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第三十条 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中,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海关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的。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经劝导配合海关开展相关工作;

2.未影响应急处理。

3

出入境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部门规章】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系未按时限规定申报的行为;

2.未影响实施检疫监管。

4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海关要求期限内按规定予以整改。

5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2.食品尚未销售、使用,并将全部食品运回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6

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来源于获国内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

2.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且货物尚未办结海关手续;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7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

2.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且货物尚未办结海关手续;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8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涉案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9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涉案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0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涉案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1

出口商品的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商品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

2.涉案商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食品、食品添加剂;

3.配合海关执法,对货物进行处置。

12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被骗取证单未使用;

2.被骗取证单能及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