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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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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和海关稽查的关系

时间:2024-05-24 1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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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部门和缉私部门均属于海关内设机构。稽查部门属于海关的传统内设部门,在直属海关层面称为稽查处,在隶属海关层面成为稽查科。2018年关检职能合并后,有一些直属海关采取指定某一隶属海关统一行使关区内稽查职能的行使。稽查部门行使稽查职能,主要法律依据是《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该条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关传统内设机构不包括缉私部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因应沿海地区走私猖獗,国家决定在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专司打击走私犯罪职能,即为缉私机构的前身。2000年,修订《海关法》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2003年,海关内部职能调整,将行政调查职能统一由缉私部门行使,并将“走私犯罪侦查局”改称为“缉私局”一直沿用至今。

从上述稽查和缉私两个部门的设立和职能变迁可以看出,两个部门之间是互相配合、双向互动的关系。海关稽查先对相关企业进行稽查,查发的涉嫌违规或走私的线索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缉私部门经初查,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涉嫌走私犯罪的,刑事立案侦查。如果缉私部门调查侦查后认为不存在行政违法情形或者不构成犯罪,或者检察院做不起诉的走私案件、或者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走私案件,案件依然有可能移交回稽查部门作补税处理。